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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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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相关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授权生产、协议监制、荣誉出品和共同标识等形式规避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相关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授权生产、协议监制、荣誉出品和共同标识等形式规避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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