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男女双方都离婚了,赠与合同生效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因离婚原因...
案情:甲男和乙女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登记在甲男名下的一处夫妻共有房产归独子小甲所有。该协议书经双方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第二,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一般不能撤销,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是法定情形,一般是不可以撤销的。离婚协议不单单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这是一个复合的协议,不能将离婚协议的赠与部分割裂分离出来单独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条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0人已浏览
77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