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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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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裁员分为经济性裁员和一般性裁员.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仅限于四种: 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一些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而出现上述几种情况,则企业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遵循以下法定程序:第一,企业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企业要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第三,企业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才可以裁员。 如果企业一次性裁员不足20人,且被裁减的员工不足职工总数的10%时,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约束,而只是作为一般性裁员对待。 一般性裁员就是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单位已经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是可以按N+1来执行的,如未向劳动部门报告,则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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