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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
口头变更,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的,则有效;但一般情况下难以证明。变更劳动合同,最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签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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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口头变更也受到法律保护,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的,不可以是口头形式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具有举证优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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