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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置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债权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
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是指卖方不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人或没有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但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会因卖方无权处分而导致合同无效,并且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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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他有待于相对人的追认,如果相对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追认是具有溯及力的,溯及到合同订立的那一天,也就是说,经过追认的这个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反之,如果追认人没有追认,或者在合同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没有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那么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且自始无效,这里应当注意是,根据最新规定,在买卖合同当中,如果欠缺处分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则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里的原因很好理解,我举个例子:如果甲把乙的房屋,擅自以甲d名义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合同签订,这里的甲就是无处分权人,出卖了乙的房屋,之后,乙回来的,找到了丙,说这个房子是我乙的,你丙赶紧搬走,这个时候,丙就会找到甲,要求救济自己的权利,可是怎么主张呢?如果按照,“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则,丙是无法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他们的合同无效,最多甲承担缔约过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买卖合同当中,如果欠缺处分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则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同样,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也适用这个规则。再扯远一点,在无权处分的前提下,符合条件,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这里的善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可以是质权等。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但是在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实上,在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④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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