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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指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而使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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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置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债权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卖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目标物的所有权无法转移,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必须支持。
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 1、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由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他有待于相对人的追认,如果相对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追认是具有溯及力的,溯及到合同订立的那一天,也就是说,经过追认的这个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反之,如果追认人没有追认,或者在合同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没有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那么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且自始无效,这里应当注意是,根据最新规定,在买卖合同当中,如果欠缺处分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则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里的原因很好理解,我举个例子:如果甲把乙的房屋,擅自以甲d名义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合同签订,这里的甲就是无处分权人,出卖了乙的房屋,之后,乙回来的,找到了丙,说这个房子是我乙的,你丙赶紧搬走,这个时候,丙就会找到甲,要求救济自己的权利,可是怎么主张呢?如果按照,“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则,丙是无法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他们的合同无效,最多甲承担缔约过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买卖合同当中,如果欠缺处分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则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同样,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也适用这个规则。再扯远一点,在无权处分的前提下,符合条件,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这里的善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可以是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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