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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他有待于相对人的追认,如果相对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追认是具有溯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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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情形下,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在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在各级法院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物,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和《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为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④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本案中,雷某擅自处分其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与欧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该合同有效。故法院对欧某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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