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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转让申请交易当事人在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地址图、建筑物所有权证明...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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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规定条件的;(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因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等需转让,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的;(四)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定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实现土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入市交易的土地。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一、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交土地权源、土地转让合同(契约)等资料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出土地地籍登记申请。 二、调查:我局对转让宗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土地面积、用途、区位、地价、四至范围等情况,如果是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受)让方应委托县地价评估所进行地价评估。 三、公告:调查完毕,我局将转让宗地的有关情况在当地予以公告10天。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上报审批。 四、审批:公告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关规费,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缴清有关规费。 五、发证:受让人凭有关票据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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