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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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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如果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必须出庭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离婚事件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事件,有自己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能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作为(除非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在以下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能的:(1)被告被传唤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发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关于抚养、抚养、抚养义务和法庭不能查明事件的,可以逮捕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发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出庭的,可以拘留。(2)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的。(3)如果被告方失踪,原告方起诉离婚,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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