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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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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离婚缺席判决后,当事人需要执行判决书办理离婚手续,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不能代理身份关系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离婚缺席判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1)被告经传唤拒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如果是关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的,可以拘留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拘留。(2)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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