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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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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44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本罪所雇佣的对象限于,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佣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第二、雇佣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 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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