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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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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不知道你在那个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鲁劳发[1993]343号 1993-10-29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4]190号)以来,一些单位陆续来电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4)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一条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二条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5)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 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 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综上所述,2018年在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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