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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和职工的区别有: 1、参加险种不同。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 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则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失业保险的参加人群范围。因此,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只能选择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2、缴费金额不同。 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近,三茅HR学院独家推出《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实战训练营,帮你避免99%的劳动纠纷,由我真人出镜,板书教学,带你轻松学习劳动法!点击下图了解一下吧: —————————————————分隔线——————————————— 针对这次个税改革中的综合征税、税率调整、起征点提高、自然人年度自行报税等改革事宜,结合企业灵活用工,人力资源公司灵活用工服务等事宜,笔者认为这次个税改革有利于任何场景下的灵活用工。 -I- 允许劳动所得的多元性 本轮个税改革方案,核心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改,本身没有触及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的名目,仍然保留了薪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权等劳动性所得的名目。即劳动所得多元化,仍然维持原来的类别。 在此基础上,劳务所得不等于薪资所得,劳务所得仍然予以保留,对于企业灵活用工或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来说,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仍然是允许的,属于利好一。 -II- 劳务所得税=薪资所得税 在劳务所得仍被允许的情形下,按照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对于普通人来说,劳动所得主要是指薪资所得+劳务所得。在原来的模式下,薪资所得免征3500实行七级税率(3%-45%);劳务所得免征800实行四级税率(20%-40%)。 因此,原来的劳务所得征税对于月20000元收入以下的群体较高。现状是灵活用工劳动所得按劳务所得支付还是薪资所得支付让企业或人力公司很纠结。按劳务所得,个人不干,个税太高,按薪资所得企业不干,费金太高。按照个税改革的内容来看,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变相等于劳务所得与薪资所得相同税率,因此,灵活用工的支付选择无需再纠结,属于利好二。 -III- 普通灵工群体无税无费 本次个税改革方案,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对普通灵活就业群体来说,个人多处灵活就业或兼职所得,均可以劳务所得方式进行结算。 无论是平台就业,还是在人力资源公司主导下的灵活用工服务,还是企业直接雇佣的灵活用工,在5000元劳务所得收入下,将实现无税无费,变相增加收入,降低企业成本,属于利好三。 -IV- 较高灵工群体低税无费 对于收入较高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本次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超过5000元的新的税率间距可能为:
1、如灵活社保是按月缴纳的且包含个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可符合社保审核条件。 2、12个月社保是指购房之月往前推算的15个月内累计有正常缴纳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仅指补缴的月份作废,其余正常缴纳的月份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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