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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2022-03-05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赵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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