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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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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此条款,除非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如果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倍作为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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