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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劳动纠纷必须先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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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裁定自请求至结案,规则45天内完结,最多延伸15天。 (一)提交请求书 当事人请求裁定,应当提交书面裁定请求书,并依照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 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名字、性别、年龄、作业单位和居处;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2、裁定请求和所依据的现实、理由; 3、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 4、请求裁定的日期。 (二)裁定受理: 裁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裁定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裁定委员会决议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裁定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址书面通知两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未经裁定庭赞同半途退庭的,对请求人依照撤诉自理,对被请求人能够做缺席判决。 (四)裁定调停: 裁定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停,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两边自愿达到协议。调停达到协议的,裁定庭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制造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停未达到协议的,裁定庭应当及时判决。 (五)裁定判决: 裁定庭判决劳动争议案子,应当自劳动裁定委员会受理裁定请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同意能够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伸期限不超越十五日。裁定庭判决后应当制造裁定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判决书即发作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申诉—立案—调解—开庭审理—裁决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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