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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而在考核制度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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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年终考核末位被辞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属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考核末位≠不能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给出的原因往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考核末位并不代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概念。《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29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如果没有经历这样的过程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按照该流程执行了,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详情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40.46.47等条款。
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只能说明劳动者不胜任自己的岗位,可以进行调岗,如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金,但仅凭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这是违法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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