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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未签劳动合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如何维权?应该怎么维护权益

2022-02-27
我与单位于2003年建立了劳动关系。2011年,我接到单位通知,让我去补签2010年至2013年的劳动合同,我在补签相应的劳动合同后,随即便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称我已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故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但我到社保机构咨询了解到,养老保险仍需缴纳至55周岁后方可领取养老金。该怎么维权?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避,即便其已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其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其次,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并非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而系以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条件。故用人单位以你已达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卢女士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就该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就用人单位的上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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