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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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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停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对于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依法处理。各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预案。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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