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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的补充规定

2021-11-15
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书面形式,买卖双方应当书面约定房屋买卖的位置、面积、价格。2、在城镇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必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能转让。如果没有登记,即使交付,也不会有权利转让。3、出售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四、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强加给另一方。为了体现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本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相关法规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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