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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按照规定,当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房屋买卖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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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问题,1、这条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签的公平合理有效吗?——有效!即使显失公平也已过维权时效!2、此协议是2007年补签的,落的是2004年的买房时间,而04年还没满5年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时间,我们的房屋买卖有效吗?——有效!因为现在已经早就过了!3、我们根本就不打算卖房能要求他现在过户吗?过户他还提出补偿要求我们该给他吗?——早就可要求过户了!对方不肯的,可以起诉维权!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如果合同中写有“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共14页”这样明确的意思表示,应该认为补充协议是合同的一部份。若补充协议上无客户签字,可要求对方对补充协议的内容提供相反证据,如在诉讼中是一个解决办法。若你方与客户的分歧并不仅是补充协议的问题,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等途径来解决,这可能更直接。 笔者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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