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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房使用权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根据上述具体情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居住该房屋,一般法院在判决时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归一方使用,而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处理原则如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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