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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租房是未能取得产权的房产,因此,离婚分割时,并不能判决房子归谁,只能判决由谁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权,但最重要的是双方能协商解决。这大体涉...
1、一方婚前承租的,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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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承租的,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因此,存在双方均可承租的可能性。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果判给女方,男方应该将户口迁出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刘某某(女)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1995年,双方生一女儿叫张影。2002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07年,刘某某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应女方委托代理了此案,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供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住房是婚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通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还在租房。共同使用、承租公房的夫妻一旦离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公房由谁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共同居住的承租公房的处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可将房屋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经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对该房均可承租。由于该房面积较大,正好是两居室,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刘某某直接抚养,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将较大的一间判归女方承租使用,另外一间由男方承租使用,并且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双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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