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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租房是未能取得产权的房产,因此,离婚分割时,并不能判决房子归谁,只能判决由谁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权,但最重要的是双方能协商解决。这大体涉...
公房不能进行分割,但离婚势必涉及到使用权、承租权问题,这要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请参看下列规定: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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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离婚诉讼中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所谓的公房是指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所以留下来的特有产物,就是指承租人租赁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其房屋产物归国有单位或集体所有单位。 在上海,这种公房也可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代管的。在上海或北京,因为国营单位较多,房改前,大部分企业员工得到的房子都是单位分的,因此,存在大量的公房。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因为公房的使用权本身也包含着经济价值,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就承租权的归属作出分配,继续使用公房的一方拿房给钱,没有继续使用公房的一方拿钱让房。 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离婚后你们夫妻双方均可承租: 第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第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第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第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第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第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第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第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虽然是公房,但因为租金便宜,难免大家都想要,都想继续承租。但房产就有一套,究竟让谁承租呢?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你们就公房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且双方均可承租,法院处理的原则主要考虑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收入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能法院会更容易酌情考虑公房承租权归这一方所有。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则没有分得使用权的另一方是否能得到补偿,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没有取得承租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承租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到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向没有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如果最终他拿了房,如何给你使用权的补偿呢?你们完全可能对此产生争议,毕竟公房不像产权房一样,容易确定价值。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刘某某(女)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1995年,双方生一女儿叫张影。2002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07年,刘某某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应女方委托代理了此案,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供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住房是婚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通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还在租房。共同使用、承租公房的夫妻一旦离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公房由谁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共同居住的承租公房的处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可将房屋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经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对该房均可承租。由于该房面积较大,正好是两居室,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刘某某直接抚养,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将较大的一间判归女方承租使用,另外一间由男方承租使用,并且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双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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