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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争议司法检查和劳动监察措施有何区别

2021-11-11
劳动监督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劳动监督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和效果是不同的。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仲裁委员会是准司法办案机构。第二,程序不同。劳动监督不仅要事后纠正,还要事前预防。但劳动仲裁是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第三,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但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取证,才能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但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双方。第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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