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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督与劳动争议的区别:不同的性质,劳动监督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同的处理方法,劳动争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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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劳动监察处理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其他。
劳动监察和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二、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三、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主要有下列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而进行劳动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单位,而仲裁机构属于第三方; 3、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而仲裁机构可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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