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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
婚前房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购得的房产。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出资所购还是夫妻双方在前共同出资所购的不同情况,这对房产增值后增值部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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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规定就是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法律依据。但除了上述规定,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由于目前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造成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颇为不同。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解释三作出以下具体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婚前贷款房产如何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处理”问题的解释。现实生活中,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对贷款房屋的产权存在很大争议。现在从立法上明确了房屋的产权归属后,焦点主要转化为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问题。由于法律只是给出原则性规定,因而关于补偿的实务操作还是比较困难。所以,当您面临此类问题和困惑时,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咨询,让他们为您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房产增值补偿问题。
02-08年房产的增值部分,您的配偶是没有权利分割的。但事实上由于您08年没有出售房产,所以对房屋的价值是无法评估的。由于判决依据必须是真实可确定的,所以不能以同类地区某一套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来衡量您所有的房屋,而只能以02年的购房家和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房屋的增值比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考虑增值比例)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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