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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2021-0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规定就是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法律依据。但除了上述规定,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由于目前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造成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颇为不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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