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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预告登记是否必须办 1、房屋预告登记不是必须办理的,但是最好办理预告登记,因为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
房屋预告登记不是必须办理的,但是最好办理预告登记,因为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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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遗产继承行为并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是否申请公证应当完全是继承人的权利和自由。继承行为、涉外涉港澳台行为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由公证来决定。也就是说,本来就不真实不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不会因为公证了就变得真实合法,本来就真实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也不会因为不公证就变成不真实不合法。由此可见,对房屋权属登记强制公证根本就没有实际必要。 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公证处所做的公证仅仅只是起证明作用,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以是否公证而发生变化,对于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来说,继承权公证当然是公证作用和价值的最好体现。因为继承权公证的最大收益也是最不当得利者就是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一纸过期的《联合通知》让不知多少的房产继承人成为强制公证的“冤大头". 公权设租,强制公证正成为公证部门攫取公证不当利益的重要源泉。对老百姓来说,继承权公证就是灾难,是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从他们口袋里抢钱。 现在不谈强制公证是否合理,如果改革不合理的继承收费制度,将继承公证收费由按比例收费该为按件设立最低收费200元,这样反对强制公证和推行强制公证的声音都会减少。群众房产继承转移强制公证的负担被大大减小。热衷于要维持强制继承公证的人再想获得房产转移巨大不当得利也被限制。
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在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时候,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多数情况下都会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这样能够保证日后实现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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