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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
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其余书面材料里,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考核年度结束后离职的,应该支付年终奖。如果没有书面的约定,企业根据年底效益随即或临时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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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年终奖金属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属工资范畴。只要员工提供了劳动,公司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该员工2008年工作一年,理应获得该年度的年终奖金。员工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借故克扣员工工资。至于该年年终奖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公司薪酬制度计发,该员工前年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其他员工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公司有关规定,都可以作为此次应发放年终奖金数额的参照,公司不得无故少发或不发。
1、先确定你们公司的薪资构成和你的劳动合同。正常是按照劳动合同里的约定来处理的。 2、年终奖,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执行。或者如果年终奖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单位关于“推迟两个季度发放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朋友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如期、全额支付其奖金。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 由此可见,半年奖、全年奖都是奖金的一种,它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4、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雇主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是合法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必须颁发年终奖。年终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奖励员工一年的劳动,鼓励员工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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