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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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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形式多样。非全日制工人可以订立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二、允许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大力推进非全日制就业制度的目的之一。但《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劳动者滥用订约权。三、解除合同的限制较少。任何一方非全日制用工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对双方平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可以在五个条件下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四、工资结算周期短。非全日制劳动任务是否完成,是否符合要求,一般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并考虑。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即时性相比,工资结算周期不宜过长。《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报酬可以以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最长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天,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应同时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并不排除其他计酬方式。其次,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最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是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础或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 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方便了用人单位管理的程序,也降低了管理的成本。 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又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滥用订约权。 3.合同解除限制少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无条件地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工资结算周期短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内容。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优点: 1、按照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企业只需要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他的费用自然就包含在他的工资里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非全日制用工的成本比全日制用工要低廉一些,可以为企业节约一部分人力成本。 2、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很精确,按小时计酬,这种精确的用工方式会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 3、企业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有任何条件和理由,而且还不用支付补偿金,这一点对企业很有吸引力,因此这种用工方式受到了企业的认可与赞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弊端: 非全日制用工尽管有几大优点,即用工低廉和用工灵活性高的优点。但是,它的弱点也是非常突出的,即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比较差。一个员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就意味着企业不用给他上除了工伤保险以外的保险。他每天在这个企业工作两三个小时,或者四个小时,企业可以随时辞退他,因此我们说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稳定性比较差。 风险提示:综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利弊,我们认为尽管非全日制用工成本低,用工灵活性很强,但是企业也不可以把这种用工用在关键岗位,或者是一线岗位上,而是只能用在辅助性的岗位,或者二线岗位上。因为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很差,如果把他们用在一线岗位和关键岗位上,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很难保证正常运行,即使能保证正常运行,也很难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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