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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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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对象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的承租人,由于购房合同无效,因此,购房人并没有实际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具有承租的情形,所以,无法获得房屋拆迁补偿。那么,这个时候购房人的损失应该由存在缔约过失一方来承担,如果被拆迁房屋的原房主在本次房屋买卖活动中存在过失,给购房人带来了损失,购房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赔偿。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只能根据原状重新协商或依法评估补偿。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的要求实施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必须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人订立协议必须有法律程序; 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所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均无效。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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