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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由生育支付产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或所在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目录(暂行)》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范围。不过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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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产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由生育支付产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或所在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原工资数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期间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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