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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的法律规定

2024-09-07
关于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的法令依据,主要源自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意见,同时还包含了地区性的具体法规规定。首当其冲,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五十九条要求,企业应对于在职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公受伤治疗期间,按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支付相应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即便这些费用的给付有别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至少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如果员工因为工作出现事故伤害甚至患上职业病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他们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每月按时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除此之外,各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可能会存在差异。比如,深圳市的工资支付条例就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来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至于青岛市的做法则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若停工医疗累计未超过6个月,病假工资应为本人工资的70%;若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疾病救济费则为本人工资的60%。

相关法规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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