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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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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较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基本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实践中,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就非主观恶意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确系客观原因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已为鲁某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持续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存在2个月的漏缴行为,但系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交接失误引起并且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因客观原因漏缴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对此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相关经办机构投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关于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不买社会保险约定的合法性问题,通过下列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款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实务判例,单位与员工签订不买保险的协议,因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情况,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剩余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培训费用支出凭证主张由劳动者返还,但由于系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不一定得到支持。 该员工上班途中受伤,如果属于工伤,由于未买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如果不属于工伤,由于未买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费中可报销部分的支付责任。 以上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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