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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
一方付首付一方还房贷离婚房子归谁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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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在婚前购买并首付,婚后继续还贷的,则婚前首付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继续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般会把房子判决给男方名下,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且男方必须向女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如果双方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有异议,则可以申请评估。
婚前交的首付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的月供部分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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