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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的回答如下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当事人由先后履行顺序; 3、当事人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4、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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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而法国学说称之为"不履行的抗辩",它来自中世纪罗马法,是从约因(consideration)学说出发的。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另外,瑞士债务法第3条、意大利民法第1469条、奥地利民法第105条、中国台湾省民法第265条等都对不安抗辩权有所规定。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首先,适用于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些买卖合同一般同时履行。对于租赁、承包、保管、仓储、委托、纪律、中介等一些合同,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3)首先履行方债务的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到期,首先履行者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4)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者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合同成立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首先,履行者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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