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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的回答如下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
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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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本文用此称)。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一)在程序上:在诉讼中,对于原告提出给付或履行合同的请求,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时,如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为给付之提出,法院应作出交换给付之判决,而不应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这主要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进行考虑。 反之,如果被告未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应作出被告败诉之判决,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抗辩权,以相对人的提出为必要要件。 (二)在实体上: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发生延期抗辩的效力,可以阻止请求权人为履行请求效力的发生,在相对人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提出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其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排除给付迟延的效力,在相对人未为给付前,己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也不负迟延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对抗性权利,可以阻止给付迟延的形成,但给付迟延的阻却以权利人为积极主张该抗辩权为要件,相反,权利人怠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将会发生给付迟延的后果。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相反,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是暂停自己的给付的行为。其前提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订立后,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至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这种危险是在后履行已方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次是只要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必等到后履行一方完全不能支付时。在室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由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又不能履行的危险,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能凭空猜测,而是要有确切的证据,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如允许当事人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不安抗辩权,则会使合同关系充满危险,同样会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如造成对方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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