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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一般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同产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对象的民事主体,并且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
《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另外可以从“”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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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到期后还能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可以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此时,担保人需要对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大多人不清楚签署合同还是签订合同,具体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
1、主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60日。 2、主合同约定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180日。 3、上述约定的期限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日,而补充协议将此约定为工作日。上述问题充分反映了开发商为逃避主合同(受政府机构监管)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然而购房人(业主)在签订主合同的同一时间,在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上面签了字,请问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业主有法律依据维权吗?4、与开发商售后经理初步交涉,售后经理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程序变更(房屋登记机构不出据产权证登记受理单)为由,直接撕毁了前述第2条的约定,请问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会支持开发商的这一说法吗?5、关于实际交房日。合同约定分为60日之内与超过60日两个违约阶段,为逃避违约超过60日面临业主退房的责任,开发商提前发出接房通知,强行要求业主于第一阶段(60日内)违约结束日为交房日,违约赔款计算日期也是在该日。由于开发商强行要求接房日时的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件,除1户业主当日接房外,其余业主都选择了拒绝接房,待开发商整改完成后才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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