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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2022-02-15
农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适用物权消灭的一般原理。但由于以农地不动产为标的,其消灭原因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农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农地使用权为限期物权,其期限届满,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否则该农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农地使用权人放弃。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或叫抛弃)。抛弃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单方行为。由于这项权利上附有一定的义务,抛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农地使用人须于三个月前向土地所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在非因不可抗力持续一年不为耕作者视为放弃耕作权利,放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农地使用权人放弃的农地,由集体收回,根据需要可留作集体公益用地或重新确立农地使用权。 第三,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服从,但应当给予调剂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给予公平补偿。应当强调,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向非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使其限定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上。这种公共利益需要指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需要,不应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四,因违法用地而处罚收回。农地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用途和方法使用土地,履行用地、养地义务。违反此项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地使用权:(1)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改变原设定之使用收益目的。(2)使用土地不当,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3)违法转让土地,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等。 第五,农地使用权人死亡而无人继承。农地使用权消灭,由集体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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