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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已经取得的权利也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失去,导致公民丧失所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所有物灭失:这是指作为所...
农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适用物权消灭的一般原理。但由于以农地不动产为标的,其消灭原因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农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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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而使房地产抵押权不复存在。房地产抵押权可因下列原因而发生消灭: 1、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是从属性的权利,依据从随主原则,当主债权因为清偿、债权人抛弃债权等原因而消灭时,房地产抵押权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也相应消灭。值得注意的是,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意味着主债权消灭,只是消灭了胜诉权,房地产抵押权并不随之消灭。 2、因抵押的房地产的灭失而消灭,此时,依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房地产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3、因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以因权利人的处分而消灭。 4、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 5、因一定期限的经过而消灭。在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效结束后,房地产抵押权并不立即消灭,在这之后的2年时间内,房地产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房地产抵押权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抵押权,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登记了担保期间,这一担保期间并不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产生影响。房地产抵押权消灭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并不表明房地产抵押未消灭,登记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直接注销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是乡(镇)农民集体;二是村农民集体;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具体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即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清楚无争议)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农民集体。 对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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