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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和区、县园林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对湿地造成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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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生态展示、科普、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备案。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三)开展有关湿地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生态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适时调整保护措施;(四)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等建设工程;(五)及时清理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六)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七)组织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八)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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