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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对湿地造成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前不...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和区、县园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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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予以安排。市和区、县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或者保护方案,组织恢复或者建设湿地,落实保护措施。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为恢复或者建设湿地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生态展示、科普、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落实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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