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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对湿地造成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前不...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和区、县园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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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XX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相应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封育限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落实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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