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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以劳动能力鉴定为标准赔偿,不按司法鉴定等级标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因工受伤无工伤保险判定为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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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无工伤保险判定为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在建筑领域,分包和非法分包是普遍存在的。许多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都是自然人。他们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通常被称为承包商。因此,员工与承包商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那么,受雇于承包商的员工因工伤,谁能主张什么样的赔偿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承包商个人不具备承包资格,员工前用人单位发包人和分包人当然知道承包商没有相应的资格,员工可以同时起诉发包人和分包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员工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后,有权要求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项目转包给承包商和非法分包项目的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转包、非法分包雇员受害情形,雇员既有权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雇员有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主张,选择行使后不得另行主张。
可以主张你父亲和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工伤,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一)治(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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