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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房地产买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夫妇双方首次购房时,若有一方已拥有房产,那么该家庭成员将被认定为拥有一套住房。在这种情况下,...
婚后购买的房产,根据购买人、资金来源的不同,其归属也不相同。因此,婚后房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房产,可以有父母出资、一方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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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情况下,一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并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延续,都不能自动地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这些个人财产仍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属于该方个人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签署了书面的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将归夫妻双方共有,那么这些婚前财产就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的房屋产权归属,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有产权方的财产;一方婚前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由有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采用书面形式,所做出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婚后购置房产只列明一人之名并不能确保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后购置房屋权益归属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判断:首先,如果一对夫妻在婚姻期间,其中一方用婚前个人资产购买了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则此房产视为该方所有之个人财产;如果同样情况下,产权登记依据为夫妻两人之名,则此时应视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务;其次,如果夫妻二人共同注入资金购置房产,无论最后注册文书落至哪一方姓名之下,均视作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额资助房产购置,产权登记在其子或女之名下,则此举应被理解为此方家长向其子女所进行之赠予行为,并不构成共同财产;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婚后若由一方父母资助购房,同时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则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共同资助房产购置,且全额付款仅登记在某一方名下,根据出资比例,房屋产权应按照贡献大小按份共有;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却未另行规定各人所占份额,则应视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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