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反商业贿赂的法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根据上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事实上,共享单车更是一副创新不是法外之地的鉴定器。 ofo、摩拜等名曰“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的便利性毋庸多言,但是,既然提供租赁服务或经营性服务,那么,单车平台或企业依法、守法经营也是其法定义务。 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单车平台打着“创新”或“便民”的旗帜,在车辆停放、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对既有的停车资源或空间管理以及车辆租赁经营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以北京为例,大多数的地铁出站口,已经被各类“租赁单车”占领,停放的数量之大,已经对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带来一些不利影响,而这种不利影响会随着后续恶劣天气的出现,更加明显。 一方面,在资本的驱动下,各类单车平台还在不断加大车辆投放力度,另一方面,地铁出站口附近的停车资源或区域是有限的,使得车辆不断增加与停车区域有限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 这不仅需要各类单车平台合理控制车辆投放规模,科学规划车辆投放区域,更需要平台与相关部门就停车区域或空间做好协调一致。 否则,伴随进场的单车平台或企业越来越多,车辆投放越来越大,所谓“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其带来的便利性与增加的社会管理成本之间的失衡性,将会越来越大,甚至有可能成为诱发各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对商业贿赂的重新规定,反映了社会变迁过程中法律的不断完善,是对现有市场上经营模式的认可,是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的改革,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目的与主体,利于更好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经济良好运转。对此我们也应该给予更大的重视,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1人已浏览
389人已浏览
674人已浏览
1,7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