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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获表决通过,今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恶意刷单可处200万元罚款。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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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名称2、独占排挤3、滥用行政4、暗中贿赂5、虚假宣传6、侵犯秘密7、低价倾销8、强行搭售9、有奖销售(特定)10、损害名誉11、串通投标。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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