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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区别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西欧资本主义国家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请仔细阅读。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具体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例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实践中常见的误导性虚假宣传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第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司法解释制定了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诉讼主体,同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进行;商业秘密因侵权而为公众所知,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并规定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最后,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复杂性,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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