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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首先,劳动者自愿向使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使用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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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效力】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我国国情有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出于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所面临的困境的考虑,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合同来规避解除长期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从侧面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种愿望当然是好的,但笔者认为这种作用实际上很难实现。虽然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倾斜性保护,但制度的设计必须合情合理,尤其是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所以必须从各个方面科学分析立法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的制度设计应当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权益,但是这种保护必须适度,应与国情相适应。目前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固定期限的短期合同成为我国劳动合同的常态,基数很大,并且支付标准又设置过高,这种形势下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不合理的沉重经济负担。对于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用人单位本无过错,且劳动者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对此用人单位是不应当承担补偿义务的,否则经济补偿金就会演变成国家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给予全体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分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甚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出逃、失业的增加,反而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所以说,这项规定在我国运行的难度是很大的,是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正常讲不算劳务工时间,因为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3,承担劳动风险的责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处理争议和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也有另一种情况,例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个人实际上是劳动者,根据上述第二条,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这么的公司很多事想逃避法律责任,那么与该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个人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要计算工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可以分两次并跨年度发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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